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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5:48  浏览:9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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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

民发〔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08〕54号)要求,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统计局、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会同四川、甘肃、陕西三省人民政府,在实地调查核定和综合分析评估汶川特大地震致灾强度、灾情严重程度和地质灾害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评估,《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2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民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地 震 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

  一、极重灾区
  共10个县(市),分别是四川省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
  二、重灾区
  共41个县(市、区),其中:
  四川省(29个):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
  甘肃省(8个):文县、陇南市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舟曲县。
  陕西省(4个):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宝鸡市陈仓区。
  三、一般灾区
  共186个县(市、区),其中:
  四川省(100个):郫县、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温江区、成都市武侯区、名山县、邛崃市、金堂县、南部县、蒲江县、成都市龙泉驿区、射洪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巴中市巴州区、新津县、丹巴县、南充市顺庆区、夹江县、天全县、丹棱县、金川县、通江县、雅安市雨城区、洪雅县、双流县、仁寿县、乐山市沙湾区、峨边彝族自治县、康定县、沐川县、仪陇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井研县、南充市高坪区、彭山县、犍为县、荥经县、荣县、西充县、泸定县、乐山市五通桥区、峨眉山市、简阳市、马尔康县、青神县、南充市嘉陵区、蓬安县、资阳市雁江区、眉山市东坡区、华蓥市、平昌县、乐山市市中区、营山县、安岳县、达州市通川区、乐至县、大英县、遂宁市船山区、万源市、甘洛县、威远县、遂宁市安居区、红原县、岳池县、达县、武胜县、广安市广安区、自贡市大安区、资中县、越西县、渠县、蓬溪县、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市沿滩区、富顺县、内江市东兴区、自贡市贡井区、内江市市中区、隆昌县、屏山县、宜宾县、南溪县、大竹县、宜宾市翠屏区、若尔盖县、宣汉县、美姑县、雷波县、泸县、邻水县、开江县、阿坝县、道孚县、冕宁县、九龙县、高县。
  甘肃省(32个):礼县、宕昌县、清水县、崇信县、天水市秦州区、临潭县、武山县、甘谷县、灵台县、平凉市崆峒区、天水市麦积区、秦安县、迭部县、张家川县、通渭县、岷县、漳县、庄浪县、渭源县、泾川县、华亭县、静宁县、陇西县、镇原县、卓尼县、定西市安定区、庆阳市西峰区、会宁县、宁县、临洮县、碌曲县、康乐县。
  陕西省(36个):宝鸡市金台区、南郑县、留坝县、凤县、汉中市汉台区、陇县、麟游县、太白县、宝鸡市渭滨区、眉县、西乡县、岐山县、千阳县、城固县、扶风县、凤翔县、佛坪县、镇巴县、永寿县、洋县、石泉县、周至县、武功县、乾县、彬县、长武县、咸阳市杨陵区、兴平市、西安市碑林区、汉阴县、宁陕县、紫阳县、礼泉县、西安市雁塔区、户县、西安市莲湖区。
  重庆市(10个):合川区、荣昌县、潼南县、大足县、双桥区、铜梁县、北碚区、壁山县、永川区、梁平县。
  云南省(3个):绥江县、水富县、永善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隆德县、泾源县、西吉县、彭阳县、固原市原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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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月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专利法,加强医药行业的专利管理工作,我局曾于1989年以国药科字(89)第277号文公布了《国家医药管理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几年来专利工作的实践和专利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局组织修订了《国家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接到本通知后,按《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系并将本地、本单位专利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名单报我局科技教育司(见附件2)。请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加强专利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专利法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推动医药经济和科技进一步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1:国家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鼓励本单位职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研究和制定本单位的专利工作策略和实施计划,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推进科技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服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医药管理局(或总公司、办公室);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医药企事业单位,是指各工厂、公司、各研究院所、学校等医药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机关设在局科技教育司内。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已有处室负责专利工作,确定专职人员并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对本部门、本地区医药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管理,加强有关的咨询培训工作,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
1、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2、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内外专利保护和市场动向,研究本单位的专利发展战略,在技术开发、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经营决策中掌握有关的专利法律状态,注意保护单位专利权与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3、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
4、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单位拥有的各项专利,并可以接受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处理有关专利的纠纷和诉讼事务;
5、参与组织专利的实施和管理有关专利的许可贸易事务;
6、依法办理本单位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的事务;
7、参与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第三章 专利工作者
第八条 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医药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培养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者,应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 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专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3、受过专利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并取得企业专利工作者或专利代理人证书。
第十条 专利工作者的职责:
1、宣传普及专利法及专利知识,根据单位领导授权积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及维护专利权的各种事宜;
2、积极开展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和参与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3、收集、整理、掌握和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为本单位的科技进步服务;
4、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有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专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1、对本单位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及产品进出口中的有关专利事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2、有提议并督促、检查为本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兑现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3、在本单位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4、有优先获得专利业务培训、学习机会的权利。

第四章 专利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是科研、生产和经营的重要环节,各企事业单位应把专利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重视和落实。
第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对于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凡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要在及时分析和把握国内外市场竞争形势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的时机、地域和专利申请类型统筹部署,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第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人员及时提交专利申请报告;
2、专利申请报告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申请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3、单位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人员对专利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
4、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单位专利工作机构或单位专利工作人员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事务机构代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职务发明如果准备向国外申请专利,应由发明人及其单位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批准,再按照专利法及专利合作条约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符合申请条件的,必须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学术交流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发明创造应作为本单位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合资、合作生产中,要做好专利价值的评估工作,同时注意解决好人员流动中专利申请权问题。
第十八条 从国外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三资”企业中的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事先要对其技术、产品进行专利检索,在可行性报告中必须列有该项技术、产品在国内外的专利法律状况,作为审批该项目的条件,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拟出口的产品和技术,事先要研究是否到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并调查该项产品和技术在出口国的法律状况,防止被他人仿制或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我国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酬金。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职工的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侵犯其申请权和专利权。需要单位出具证明的,应报告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或归口管理部门,经审查确认后,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单位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的专利技术,都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以及开展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应有本单位专利工作人员或主管专利工作的单位领导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利顾问参加。

第五章 专利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及其职工有权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向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或主管领导报告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或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专利。
第二十五条 单位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应有专利工作者参加。单位在进行专利诉讼时,根据需要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国内外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的他人专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或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专利工作机构及专利工作人员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办理专利事务,取得显著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应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专利管理机构及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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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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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机构名称(或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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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利 工 作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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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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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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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专利工作者证书或专利代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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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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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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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副委员长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副委员长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聂荣臻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我年已八旬,且体弱多病,请求辞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的职务。
此致敬礼
聂荣臻
1980年8月8日

刘伯承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人大常委会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我由于年迈体衰,长期卧病,不能再履行人民委托给我的崇高职责,恳切请求批准我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
我坚信,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党和国家生机勃勃,团结兴旺,越来越多的优秀的年富力强的干部参加领导工作,老一辈革命家开创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定能后继有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定能不断取得新胜利。
我祝愿代表大会成功。
刘伯承
1980年8月17日

张鼎丞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人大常委会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为了保证在本世纪内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目标,党和国家决定对干部制度进行改革,让更多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担负各方面的领导职务。我认为这是一项富有远见的重要决策,并相信一定会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
第四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选举我担任副委员长,我感谢人民对我的信任。由于我年已老迈,长期患病,难以继续担负这样的重任,我请求批准我辞去副委员长的职务。
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做了巨大的工作,全国形势越来越好。尽管在我们面前还有不少困难,我对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前途充满了希望和信心。我深信,全国人民一定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同心同德,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努力奋斗!
张鼎丞
1980年8月16日

蔡畅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人大常委会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我因年老体弱多病,实难胜任人民交给我的工作,因此,恳请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职务。
现在我国正处在一个继往开来的时期。我深感我们这样大的国家,这么多的人民,必须有一大批优秀的、年富力强的同志参加领导,才能担负起这样的重任,尽早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因此我衷心拥护干部制度的改革。我希望从我们这一代人开始,彻底根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等弊端。我们共产党人要为人民谋利益,不为自己谋私利。人老了,就要主动让位,这应该成为一个制度,使各级领导班子逐步年轻化,使我们的队伍永远朝气蓬勃,使国家的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健全。看到我们为之奋斗终身的事业后继有人,这也使我感到最大的欣慰。
我辞职以后,仍要竭尽余力,为我国的革命事业贡献出微薄的力量。
此致敬礼!
蔡畅
1980年8月18日

周建人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我已年老,体力较差,请求退出人大副委员长职务,让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对工作有利。
此致敬礼
周建人
198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