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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31:24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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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铜政办发(2009)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生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民生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民生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扩大政府服务面,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铜川建设而实施的教育工程、就业再就业工程、社会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建设工程、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城乡居民增收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民生资金按其用途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补助类项目资金两大类。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实施民生资金财务监管的职能部门。财政业务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科、股等,以下简称业务机构)和财政专职监督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局、科、股等,以下简称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能,依法对民生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 各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业务机构对项目资金投入规划和项目预算编制进行审核;对民生资金安排和拨付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和测评。
  专职监督机构对业务机构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负有再监督职责。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独立开展财政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民生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依法处理处罚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条 民生资金监管原则: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对民生资金依法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流向对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系统监督;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协作机制,将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之中;各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建立监督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在财政系统内部形成监督合力。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民生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测评,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业务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的民生资金投入计划进行审核;对民生工程项目预算、决算、项目实施方案及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项目评审,确保项目投入计划和项目预算合理、真实和完整。
  (二)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实施进度审核用款计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三)对用于提供公共服务或项目建设的资金,要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行项目资金“直通车制”、“报账制”等支付方式;直接补助到个人、家庭的资金,原则上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 直接发放给受益对象,确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有效。
  (四)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投资、财务执行情况,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专项绩效评价办法,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八条 专职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项目资金是否按资金计划投入,有无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假配套问题。
  (三)是否制定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考核办法,并按规定进行管理,是否按要求实行了财务监管,对应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规范使用。
  (四)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规定方式支付; 是否按进度核拨工程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问题。
  (五)各项财政补助是否按政策补助到受补对象,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对个人的补助是否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
  (六)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七)民生工程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功能或取得预期效果。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专职监督机构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检查,编制工作底稿,根据检查结论出具财政检查报告。建立财政检查复核制度,确保检查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十条 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财政监督协作机制。
  专职监督机构在民生资金监督中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统一汇总等职责。可以接受业务机构委托或与其共同开展财政专项检查,也可根据资金管理需要,独立实施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业务机构作为决策依据。
  业务机构要配合专职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将民生项目规划和资金计划抄送专职监督机构,同时要将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改进完善之中。
  建立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要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民生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金财工程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交互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对民生资金实行网络信息化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纵横联动的检查机制,对民生资金进行全系统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全市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动态。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安排部署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力量,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各区县专职监督机构要定期报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季报表和年报表,反映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实施进度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之间要注重检查结果的综合利用,实现监督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同级民生工程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将项目测评结果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三奖三管六保障”激励政策相挂钩实施奖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拨付资金不及时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对不按要求配套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未按有关规定对民生工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会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会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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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发办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发办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民发办、市财政局《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附件:
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107).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的若干意见》(通委发〔2004〕3号)精神,市财政设立南通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发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民发办主要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当年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和扶持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并根据申报情况初步确定扶持项目,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项目会审、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等分配使用的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五条 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向市政府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产业政策和当年专项资金总量,每年在3月底前向社会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方面的有关手续。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和间接扶持民营企业的项目支出,包括:
(一)市组织举办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型专项活动(包括招商引资、创业辅导、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的补助;
(二)为民营经济产业集群、优势产业提供技术研发、检测及技术、专家信息库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
(三)对民营企业争取到的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的匹配;
(四)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的奖励;
(五)其他。
民营企业的技改贴息、新产品经费补助、科技三项费用补助、名牌奖励等按市相关规定办理,不包括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内。
第七条 对市组织举办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型专项活动和为民营经济产业集群、优势产业提供技术研发、检测及技术、专家信息库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补助,一般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经费投资额较大的,也可以事前或事中补助。
对民营企业争取到的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的匹配,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确定匹配资金。
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的奖励,按照当年民营经济考核办法进行。
对企业的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方式
第八条 由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每年3月底前发布当年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申报工作指南可从市民发办南通民营经济网(网址:http://www.ntpe.com.cn)下载,也可从南通财政公共信息网(网址:http://www.ntcz.gov.cn)下载。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市产业投资指南要求;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单位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直接或间接服务民营企业的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五)申报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已到位的项目。
除上述若干条件外,其它必备条件按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办理。
第十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并有申报意向的单位,可根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报同级民发办,由同级民发办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向市民发办申报,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申报贴息的,申报单位需提交:(1)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2)当年的项目贷款合同;(3)贷款到位凭证;(4)项目实施期间的有效付息凭证;(5)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可以比照贷款投资,同样享受贴息扶持。
申报补助的,申报单位需提交:(1)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2)有关工作方案或工作成效;(3)经费使用预算或决算;(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根据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办理。
第五章 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由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联合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有关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提出初步立项安排,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民发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并与申报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和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专项审计制度。市财政局在下拨资金前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中约定条件的方可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补助或奖励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民发办报告本单位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民发办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对项目的监督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财政局和市民发办审核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处罚和通报,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报财政支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发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7月10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九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等)赴尼日尔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日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尼亚美国家医院和马拉迪省住院中心以及尼亚美产科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尼方供应。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尼方赠送价值十五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由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尼日尔。尼方将向中方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一切方便,并发给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的海关免税证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尼日尔的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尼日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其中百分之五十以可兑换货币支付)、旅差费由尼方负担。
  生活费标准:
  队长、副队长、各科主任 94000西非法郎
  主治医生        80000西非法郎
  医生、译员       67000西非法郎
  司机          53000西非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尼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尼日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尼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尼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日尔工作期间,尼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尼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尼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尼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十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邢 耿          阿莱莱·哈吉·哈比卜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