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气象局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部关于气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47:10  浏览:8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气象局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部关于气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气象局 蒙古自然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气象局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部关于气象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9月12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气象局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开展两国在气象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本议定书进行气象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下述四个方面进行合作:
  一、短期天气预报方法的研究(包括寒潮、蒙古气旋、河套气旋等);
  二、统计方法在长期天气预报中的应用研究;
  三、农牧业气象研究(包括天气气候对牲畜、牧草的影响,牧场等级评价,牧草产量预报方法和农牧业气候区划);
  四、交换和研究气象站同一平面气压订正方法。

  第三条 双方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派专家学习和了解对方的气象科学技术工作成果和经验,参加学术讨论和讲学;
  二、培训气象科技人员,交换气象科技情报、学术论文和书刊;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问题开展合作研究,共同开展观测、试验和研究。

  第四条 在本议定书规定的合作范围内互派的专家人数与天数原则上应对等。派遣方自行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对方人员工作期间的食、宿和境内交通费。在各自国家进行活动的实施费用由本国负担。

  第五条 双方在合作活动中所产生的和从对方取得的情报资料和技术成果,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独向第三方提供,或在公开的刊物上发表。

  第六条 双方代表一般每两年轮流在两国举行一次会晤,检查本议定书的实施情况,并协商未来的活动计划和提高合作效果等问题。会晤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议定书的修改和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商定。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至少六个月以前未提出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议定书终止后,对已签订的尚未完成的具体合作项目计划应继续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第九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国家气象局代表          自然环境保护部代表
    邹竞蒙              米格玛尔扎布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26号

关于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通过强化“双基”,强化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央企业安全监管等一系列有力措施,确保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当前“十一”黄金周将至,为了做好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假日期间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做好节前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做好“十一” 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交通和旅游安全工作,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完善和落实各项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节日期间的客流量合理调整车次、船期、航班等;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的管理部门要按照接待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切实控制好高峰时段游人总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拥堵、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并要加强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审批及安全保卫工作;各级旅游、卫生及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效预防公共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一”之前,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严格对运输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加强对客运企业特别是旅游客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客运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车船超载,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认真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的各项措施,做好驾驶员队伍、路面行车秩序、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和危险路段整顿工作,重点查处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超载、超限、超时运营等严重违法行为;强化安全检查措施,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的安全检查,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

  公安消防部门等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排查和整治,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以及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或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也要加强日常检查、检修,确保安全。

  三、强化监督管理,合理安排生产,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的监察力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与颁发,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严厉打击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加强对已关闭小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十一”长假,安排好煤矿设备检修,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转,防止突击生产和超能力生产。

  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重点抓好容易发生事故的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丢失、流散或泄漏。

  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以及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各有关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源头管理,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管理体系,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节日期间万无一失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地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配合与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

  五、严格节日期间领导同志值(带)班和生产安全事故专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同志节日值(带)班制度,并加强“十一”期间的值班工作。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各省(区、市)于10月7日12时前,将本地“十一”期间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传真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动传真:010-64234662;联系电话:010-64211843)。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公布的《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兴奋剂生产、经营、进出口环节的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反兴奋剂职责。《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保护运动员和公众的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加大对兴奋剂的管理力度,并为2008年奥运会的顺利举办提供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药监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条例》,准确领会《条例》的精神和各项规定,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提高对兴奋剂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相关领域普及反兴奋剂的知识,促进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兴奋剂管理的各项规定,使《条例》的有关要求深入人心。

  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一)加强对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的监管。

  《条例》规定,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将委托生产合同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现有生产和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做好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的资格准入工作,强化市场监管。
《条例》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规定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销售流向,并明确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流通的监管力度,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尚未完成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审批工作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准入条件,尽快依法审查,并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三)严格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审批。
  《条例》明确规定,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需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出口准许证。国家局、海关总署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5号),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进行了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准许证审批工作。

  (四)加强对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条例》规定,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国家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中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对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尽快修改药品说明书或标签;对已经受理尚未批准注册的药品,国家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说明书或标签进行审核和发布。

  三、加强监督检查,为2008奥运会的顺利举办营造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着重组织对奥运赛事举办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检查,严禁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店内明示“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要配合做好相应的清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2008奥运会的顺利举办营造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
  加强兴奋剂管理,事关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效果和中国的国际形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力量,落实责任,将《条例》的各项规定和监管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